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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類減刑假釋案須開庭審理最高法發佈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規定:立案後5日內一律公示
  六類減刑,假釋案件必須開庭審理
  1 因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現報請減刑的
  2 報請減刑的起始時間、間隔時間或者減刑幅度不符合司法解釋一般規定的
  3 公示期間收到不同意見的
  4 人民檢察院有異議的
  5 被報請減刑、假釋罪犯系職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及其他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或社會關註度高的
  6 人民法院認為其他應當開庭審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29日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的規定》(司法解釋)。 新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六類減刑、假釋案件必須開庭審理,其中包括職務犯罪、涉黑犯罪和金融犯罪,並將在6月1日起正式施行。
  “審批”模式變成“審判”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數據顯示,目前全國減刑、假釋案件一年有60多萬件。減刑、假釋對於激勵罪犯積極改造,促進罪犯回歸、融入社會,具有重要的意義。然而司法實踐中,一些服刑人員通過造假、買通相關人員換取減刑、假釋的現象比較突出。
  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言人孫軍工介紹,職務犯罪罪犯;組織(領導、參加、包庇、縱容)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罪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詐騙犯罪罪犯等報請減刑、假釋須開庭審理。
  “對減刑、假釋案件實行開庭審理,有利於法院聽取來自監獄、罪犯及同監區罪犯等多方面的意見,最大程度地實現案件審理的公平、公正。”孫軍工說。
  “這一程序性的司法解釋對減刑、假釋案件審理做出了比較全面的規定。標志著我國審理減刑、假釋案件由過去的執行機關報請、法院審批行政化的審批模式正式變成了按照案件特點進行審理的一種審判程序,保障了減刑、假釋案件辦理的公正、合法。”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宮鳴說。
  立案後5日內向社會公示
  新司法解釋規定:“減刑、假釋裁定書應當通過互聯網依法向社會公佈。”
  減刑、假釋裁定書是人民法院裁判文書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互聯網公佈減刑、假釋裁定書是人民法院裁判文書公開的重要內容。
  “該規定進一步增加了減刑、假釋案件的透明度,使減刑、假釋案件的審理能夠更好地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孫軍工說。
  新司法解釋還規定,減刑、假釋案件一律在立案後5日內依法向社會公示。“所謂向社會公示,原則上應當通過互聯網公示。”孫軍工強調。
  此外,新司法解釋還引入人民陪審員制度,確保減刑、假釋案件審理程序更加公開透明;明確減刑、假釋案件應當全面考量犯罪執行期間表現、犯罪具體情節、再犯罪危險性等。
  案例
  廣東省統戰部
  原副部長擬減刑被退回
  今年3月廣東高院網上公示的一批案件,其中有一個擬減刑罪犯是廣東省統戰部原副部長,他的情況公示後,在社會上引起了關註,審理案件時法院嚴格把關,最後將這個案件退回了報請機關,沒有做出減刑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監督庭庭長宮鳴說,對於職務犯罪罪犯的減刑、假釋採取了更嚴格的標準。下半年,法院系統將重點檢查職務犯罪案件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案件比例是否明顯高於其他案件,發現法院工作人員確實有違法違紀的,將一律嚴肅處理。
  ■綜合新華社  (原標題:6類減刑假釋案須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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